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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新乡**彩板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贵照青与被上诉人新乡**彩板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刘**于2015年4月7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费用101958.23元,并保留后续治疗相关费用的诉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新乡**彩板厂等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红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刘**、贵照青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刘**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3元,贵照青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6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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