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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