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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自诉人高**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刑立字第004号对其自诉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的裁定,由该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的自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刑立字004号刑事裁定。

二、本案由封**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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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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