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苏被告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安阳**置业中心、安阳市**发展中心、安阳**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鹤壁市**有限公司与郭**、田**、鹤壁**理处、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浚县支行与河南**限公司、张**、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与鹤壁市三和房地**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向锋诉安阳市**限公司、付**、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某某、马某某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圆开**有限公司诉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处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暴斌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李**、李**、安阳县**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华泰财产**省分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