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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南**、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5日婚生一子李*甲。婚前、婚后感情都不好。原、被告认识不到三个月便举行了婚礼,婚后发现两个人性格不合,难以沟通,被告整天和她妈商量着如何对付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和如何向原告家要钱。生活中也常因小事与原告吵架,打架,现在被告也无心与原告过日子。而且被告早就同意离婚,就是拖着不离,婚后目的就是向原告家要钱治愈好婚前所患的白癜风病。原、被告早已没有感情,被告隐瞒病情,欺骗结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9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属不属实,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相互了解,情投意合,婚后感情也挺好。被告母亲在原、被告发生矛盾后不理智,说了一些过分的话,但这些话没有影响被告,并没有以索要金钱的目的,只是双方生气后所说的一些气话。而且被告患有严重疾病,原告不应在危难之际提出离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被告没有欺骗原告,原、被告是先同居后结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自由恋爱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份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典礼,2012年4月1日在濮阳市华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5日婚生一子李*甲。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确立恋爱关系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并婚生一子,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婚姻生活中,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增强家庭责任感,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理解与支持,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并按规定在递交上诉状的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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