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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太平**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受理费63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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