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太平**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受理费63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原告靳*戊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职艳川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邢**与杨**、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中国人民**司长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周**、曹自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中国人民财**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