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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有限公司与沙河昊**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沙河昊天微晶新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郑**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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