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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升电熔**限公司、上诉人新密市牛店乡下庄河永昌煤矿清算组与被上诉人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升电熔**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升公司)、上诉人新密市牛店乡下庄河永**矿清算组(以下简称永**矿清算组)与被上诉人杨**合同纠纷一案,杨**于2014年6月23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亿升公司偿还原告100万投资款,并支付利息36万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1年3月31日,其后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日),同时由亿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河南**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和(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裁定。亿升公司和永**矿清算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和(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升电熔**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零四十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新密市牛店乡下庄河永昌煤矿清算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二十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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