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何*、中国平安财**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何*、中国平安财**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元,撤诉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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