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户改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1年4月30日,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先后生育两女一男,现均已成年。2014年6月18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新家北屋5间起脊房、东西屋平房各三间、老家平房7间,均分债务148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同居时间、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两女一男现均已成年无异议。但原被告分居时间应是2014年12月(农历)。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1年4月30日,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先后生育两女一男,现均已成年。2014年12月(阴历),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分居至今。原被告无个人财产、无债权。经被告手有债务7500元。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安阳县**民委员会证明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且生育了三个孩子,应珍惜双方的感情及组建的家庭,双方出现矛盾时应及时沟通、及时化解,家庭遇到困难时应齐心协助共同克服。现原被告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