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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与常方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冉**与常方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民字第23781号公证书及(2015)郑**执字第414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常方园,执行标的为:本金283800元,未支付的合法利息(未支付的合同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及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费用。常方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常方园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1号房屋一套。(郑**字第XX号)

二、限被执行人常方园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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