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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一审法院未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剥夺其诉讼权利;有新的证据即郑州蓝**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出具的证明,足以推翻原判决。为此,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郑州蓝**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出具的证明,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申请人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也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签订的《户外广告牌发布合同》中约定由被申请人制作安装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河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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