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诉焦利梅、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巩义市泰*泡沫制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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