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乡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乡市分公司于2016年3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乡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乡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