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和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对被告和战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7.5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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