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和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和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对被告和战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7.5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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