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任**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13)卫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以与被上诉人李**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已就案涉彩礼款纠纷与被上诉人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李**不再要求任慧*偿还彩礼款。由于本案当事人彩礼款问题已无任何纠纷,现上诉人李**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