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欣诉被告卫*市凤凰台公墓、卫*市民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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