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卫辉市投资公司诉被告卫辉**有限公司、魏**、刘**、周**、周**、周**、周**、李**、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4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卫辉市投资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5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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