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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刘居委会第七村民组与长葛市**有限公司、长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葛市**刘居委会第七村民组诉被告长葛市**有限公司、长葛**有限公司、第三人长葛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征地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该地只能作为新村建设使用,如作其他使用,地价每亩30万元以上,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将该宗土地交付给二被告,然后二被告却违背协议本意,将土地性质改变,建成了“樱之新城”小区,做为商品房对外公开销售,故原告依征地协议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履行93.25亩土地每亩30万元的土地赔偿款,计款2797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征地主体只能是国家,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故原、被告之间的签订协议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协议,且该宗土地经政府处罚,已收归为国储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长葛市**刘居委会第七村民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1675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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