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杨**、第三人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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