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有限公司、王**、杨**被告冯**、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杨**涉嫌刑事犯罪,且另案判决已经生效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葛**有限公司、王**、杨**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有限公司、王**、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