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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利明诉张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利*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利*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于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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