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与被告安阳**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南**限公司、深圳市中**包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包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安阳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00元,由原告朱*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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