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林州市桂园区霞光手机超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州市分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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