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林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军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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