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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林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军生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林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军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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