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因与被上诉人中**林州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段**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国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