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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段**与被上诉人中**林州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因与被上诉人中**林州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段**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国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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