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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葛**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葛**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郑市**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长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郑市**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长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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