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葛**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郑市**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长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郑市**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长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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