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长葛**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驻马店**限公司、张*已于原告起诉后将所欠货款偿还完毕,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长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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