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X、代XX诉被告长葛市公安局、第三人王XX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X、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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