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葛**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有限公司、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有限公司、吴**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有限公司、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