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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01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016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1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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