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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12)辉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2)辉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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