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许昌**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司)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华源红旗建筑材料经销租赁处(以下简称华源租赁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泰**司与华源租赁处于2014年4月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