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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红旗建筑材料经销租赁处与许昌**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许昌**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司)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华源红旗建筑材料经销租赁处(以下简称华源租赁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泰**司与华源租赁处于2014年4月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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