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在另案中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4元减半收取2057元,由原告郑州**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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