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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