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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岳*俊诉被告周**、郑州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俊诉被告周**、郑州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俊虽申请缓交诉讼费获批准,但在审限届满前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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