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俊诉被告周**、郑州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俊虽申请缓交诉讼费获批准,但在审限届满前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申**与姜**、辉县**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李**等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牛金锁与赵**、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元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游艳果与郭**、赵**、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禹州市**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曹**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鹤壁**有限公司、淇县诚**限公司、李**、冯**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田**与被上诉人郑州鑫**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农业**安阳县支行与被上诉人马同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