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杨**、杨**、王**因与被上诉人曹**、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杨**、杨**及上诉人杨**、杨**、杨**、王**的委托代理人仝建勋、被上诉人曹**的委托代理人岳增超、被上诉人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2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