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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我和你火锅餐饮**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成劳动争议纠纷案e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我和你火锅餐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我和你火锅餐饮**公司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我和你火锅餐饮**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我和你火锅餐饮**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郑州我和你火锅餐饮**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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