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我和你火锅餐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我和你火锅餐饮**公司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我和你火锅餐饮**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我和你火锅餐饮**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郑州我和你火锅餐饮**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