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固始**中学因与被上诉人竹泓璋、原审被告霍**监护人及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固始**中学撤回上诉。
减半收取诉讼费165元,由上诉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