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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固始县邮政局与上诉人席**、孙*、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固始县邮政局因与上诉人席**、孙*、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固始县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丁中亚、上诉人席**、孙*、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固始县邮政局、席**、孙*、刘**预交的二审诉讼费各2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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