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与被告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与王**、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中国人民财**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中国人**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赵**、段**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强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栗瑞举、李**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侯**与李设计、汝州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