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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与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与被告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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