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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一审、二审已经判决李**、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却适用《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解除协议,这显然不具备《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五项法定解除条件。且判决常*补偿李**6.5万元购房款明显不合理。一、二审法官徇私枉法,办理关系案。故请求依照《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常*答辩称:本人的住房就没打算出卖,只因李**之妻李**与本人要好,说服本人将房子卖于她和李**,可是本人与李**签订协议约定房钱两清,实际上李**当时除了支付两万元,余款却给本人打了欠条,且并未按双方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人也就没有为李**、李**夫妇办理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便外出打工。期间,只是允许李**夫妇居住本人房屋。李**、李**夫妇搬住本人房屋后,倒卖了包括本人房产在内的两处房产,仍旧没有按协议约定支付本人购房款,其情愿替本人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合计12506.2元,也未得本人明确授权,仅以此主张本人贷款转移和房产所有权转移理由明显不足。原判认定房屋买卖协议双方违约,并判决解除协议适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关键问题是李**与常*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常*将房屋交予李**夫妇管理使用后,李**夫妇未及时清偿协议约定的购房款,常*本人也未给李**夫妇办理产权买卖变更登记,且其本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六年后的2011年5月,自己又偿还了在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李**也因擅自卖房,与买房人姬**解除了合同,姬**又搬出了本案双方争议的房屋,常*因无房居住已占有其房屋。显然,本案李**与常*房屋买卖双方,均对履行合同存在违约之处。如果继续履行该合同,将会对常*带来生活的困难,因此,原判解除双方合同符合本案实际及法律规定,判决常*返还李**已支付的房款和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以及因解除合同给李**造成的损失,也符合法律和本案实际。至于再审申请人李**所谓的原审法官徇情枉法,并无提供证据支持该再审理由。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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