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刘*、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31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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