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中国平**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砖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丘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