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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与被上诉人薛**,原审第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薛**于2015年2月4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李*、李**共同偿还薛**借款本金530万元、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支付);2、诉讼费用由李*、李**承担。2015年7月13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李*、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李**、刘**的委托代理人赵*,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期间,李*、李**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李**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河南省**民法院(2015)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由李*、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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