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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健身馆与李**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健身馆因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童**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郑州市**健身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健身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市**健身馆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益康健身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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