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文明诉被告安邦财产**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以暂不能提供鉴定鉴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文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牛文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牛文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韩**与魏**、王**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葛市**有限公司与长葛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周天义诉被告赵**、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石**等人诉被告丁一、裕**公司、太**险公司、人寿财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诉被告栗**、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与河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中国人民**司辉县支公司与被姚**、焦**、辉县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市**健身馆与李**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