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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文明与安邦财产**乡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文明诉被告安邦财产**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以暂不能提供鉴定鉴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文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牛文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牛文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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