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田*诉被告潘*离婚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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