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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冯军永因与被申请人常满义、黄**、黄**、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冯军永因与被申请人常满义、黄**、黄**、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周口**民法院(2015)周**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冯**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不足,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王**房屋的承包人,王**的房屋承建人为黄**一个人,与申请人无任何关联。二、二审认定申请人收到王**的工程款130000元是不正确的。三、被申请人常满义与黄**之间是再分包的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冯**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冯军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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