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郑*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郑*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夏在东莞找工时相识,××××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郑**。我与被告性格不合,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无法共同生活。2014年我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为了让我们和好,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可法院判决后我与被告并未和好,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某,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郑*甲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打工认识并自由恋爱,于2012年5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郑**。原告曾于2014年3月期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再次来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明、结婚证、调查笔录、(2014)淮民初字第01737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因婚姻问题提起离婚诉讼,本院本着构成和谐社会、和谐家庭的原则,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给予了原、被告感情恢复期。在感情恢复期内,原、被告至今未能恢复感情,且原告态度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女儿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婚生女儿郑**,本着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郑*乙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承担子女抚养费。原告的嫁妆属其婚前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由于被告郑*甲未到庭无法查明,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与被告郑*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郑**,原告李*承担子女抚养费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待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